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50号

    罪犯田某,男,1993年9月3日出生,湖北省赤壁市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602刑初50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田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1月12日起至2029年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本案其余犯罪所得一百三十四万元。田某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4月1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6刑终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田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继续追缴其余犯罪所得一百三十四万元已履行十一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