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21号

    罪犯王某兵,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江苏省东台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2021年8月23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81刑初51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1年3月9日起至2031年3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