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兵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38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21号
罪犯王某兵,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江苏省东台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2021年8月23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81刑初51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1年3月9日起至2031年3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