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83

    罪犯王某,男,1995年4月6日出生,江苏省句容市人,中等职业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1年1月28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183刑初4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2025年7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二万四千二百五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二万四千二百五十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