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07号

    罪犯王某军,男,1991年6月19日出生,甘肃省秦安县人,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1年3月12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211刑初6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7日起至2034年2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责令退赔多名被害人共计六百一十五万元继续予以追缴。王某军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苏02刑终1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十万元、责令退赔多名被害人共计六百一十五万元已履行二万三千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