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猛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60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22号
罪犯王某猛,男,1997年2月2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2023年2月14日江苏省常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492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2年2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整,共同退赔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二万元、共同退赔继续予以追缴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