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平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73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75号
罪犯王某平,男,1998年8月5日出生,福建省长汀县人,大学专科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1年1月14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183刑初38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九万一千九百七十九元四角三分。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4日作出(2021)苏11刑终55号刑事判决,同案犯改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7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退赃退赔五十九万一千九百七十九元四角三分已履行二万四千零四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