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65号

    罪犯魏某,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22年1月27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05刑初53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魏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整;与前罪所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2027年3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魏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二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二万一千九百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