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66号

    罪犯吴某强,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21年2月9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82刑初289刑事判决,以罪犯吴某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33年12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整,退赃退赔五千六百三十三万五千四百一十九元。吴某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苏09刑终19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罪犯吴某强的定罪量刑部分,同案犯改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4日交付执行。

    罪犯吴某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百万元、退赃退赔五千六百三十三万五千四百一十九元已履行四十四万三千五百三十五元一角七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某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