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76号

罪犯夏某杰,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九监区服刑。

    2016年12月9日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191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夏某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31年7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夏某杰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苏11刑终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20日交付执行。2020年6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14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2年8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20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30年4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罪犯夏某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某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