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夏某杰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75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76号
罪犯夏某杰,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九监区服刑。
2016年12月9日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191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夏某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31年7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夏某杰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苏11刑终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20日交付执行。2020年6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14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2年8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20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30年4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罪犯夏某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某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