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谢某潇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19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41号
罪犯谢某潇,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20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07刑初38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谢某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2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谢某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2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某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