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41号

    罪犯谢某潇,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20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07刑初38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谢某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2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谢某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2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某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