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08号

    罪犯邢某明,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安徽省无为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17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012刑初8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邢某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2025年8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一百五十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苏10刑终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7日交付执行。

    罪犯邢某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一百五十万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邢某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