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邢某明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64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08号
罪犯邢某明,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安徽省无为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17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012刑初8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邢某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2025年8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一百五十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苏10刑终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7日交付执行。
罪犯邢某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一百五十万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邢某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