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31号

    罪犯徐某军,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江苏省泗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2年8月18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81刑初17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某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2025年4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徐某军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2022)苏02刑终3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徐某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某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