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某侣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251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99号
罪犯徐某侣,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1年7月30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322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某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29年11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整,退赃退赔一百零九万五千四百零一元五角。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1月12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3刑终3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徐某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九万元、退赃退赔一百零九万五千四百零一元五角已履行九万两千两百二十五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某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