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00

    罪犯严某,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湖南省溆浦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0年4月1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6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严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6年3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7月1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刑终10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9月12日交付执行。2023年5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更6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9月14日止)。

    罪犯严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3年92024年2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五千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