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24号

    罪犯杨某珍,男,1997年6月28日出生,福建省长汀县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2021年1月14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183刑初38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某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整,多人共同退赔591979.43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4日作出(2021)苏11刑终55号刑事判决,维持罪犯杨某珍原判,对本案追缴违法所得金额进行改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7日交付执行。

    罪犯杨某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万五千元、多人共同退赔591979.43元已履行二万一千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某珍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