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69号

    罪犯叶某程,男,1996年3月13日出生,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二十一监区服刑。

    2015年12月17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邳刑初字第056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叶某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2026年6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附带民事赔偿四千八百七十二元七角七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2日交付执行。2018年5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23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20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26日止)。

    罪犯叶某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元、民事赔偿四千八百七十二元七角七分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某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