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50号

    罪犯叶某,男,1974年5月1日出生,安徽省桐城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七监区服刑。

    2015年7月17日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新刑二初字第009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叶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26年12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退赃退赔人民币一百五十七万二千八百元整。叶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锡刑二终字第00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2日交付执行。2018年5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24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6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15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22日止)。

    罪犯叶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4月、2020年10月、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元、退赃退赔一百五十七万二千八百元已履行二万零五百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