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58号

    罪犯尹某海,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九监区服刑。

    2020年5月11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82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尹某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个月(刑期自2020年1月6日起至2028年2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退赃退赔九十七万三千一百四十四元七角二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尹某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3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元、退赔九十七万三千一百四十四元七角二分已履行四万一千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某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