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尹某海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72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58号
罪犯尹某海,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九监区服刑。
2020年5月11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82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尹某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个月(刑期自2020年1月6日起至2028年2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退赃退赔九十七万三千一百四十四元七角二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尹某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3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元、退赔九十七万三千一百四十四元七角二分已履行四万一千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某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