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余某良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71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68号
罪犯余某良,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天津市河北区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16年3月17日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扬开刑初字第0019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余某良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2027年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七十七万八千五百六十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2019年4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19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10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罪犯余某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百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七十七万八千五百六十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某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