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68号

    罪犯余某良,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天津市河北区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16年3月17日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扬开刑初字第0019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余某良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2027年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七十七万八千五百六十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2019年4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19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10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罪犯余某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百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七十七万八千五百六十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某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