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53号

    罪犯俞某华,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浙江省仙居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2年8月9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02刑初113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俞某华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2027年12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三万五千一百二十四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俞某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二十三万五千一百二十四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俞某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