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袁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91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59号
罪犯袁某,男,1995年4月4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九监区服刑。
2021年4月20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82刑初29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袁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5年7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整。袁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苏09刑终2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袁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九万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