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47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12号
罪犯张某,男,1998年8月27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大学专科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0年10月23日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813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2030年8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退赃退赔1628141元。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苏08刑终2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3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退赃退赔1628141元已履行二万五千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