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27号

    罪犯张某广,男,1967年4月7日出生,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2021年7月26日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91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30年4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继续予以退赔。张某广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苏09刑终3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2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继续予以退赔已履行二万二千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广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