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67号

    罪犯张某濠,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2年8月8日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191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刑期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9年7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八万元整,暂扣的违法所得二万四千六百元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六十八万元、违法所得二万四千六百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