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濠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07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67号
罪犯张某濠,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2年8月8日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191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刑期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9年7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八万元整,暂扣的违法所得二万四千六百元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六十八万元、违法所得二万四千六百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