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55号

    罪犯张某,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9年11月4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213刑初19号刑事判决,罪犯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2025年4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整;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三百四十八万八千三百一十四元全部已履行。张某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5月27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2刑终5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七万元、共同退赔三百四十八万八千三百一十四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