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26号

    罪犯张某钊,男,1994年1月16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2021年7月6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13刑初28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月5日起至2025年7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