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42

    罪犯赵某恩,男,1984年7月8日出生,河南省泌阳县人,大学专科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02刑初46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某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24日起至2025年7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整,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2日交付执行。

    犯赵某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八十万元、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已履行八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某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