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25号

    罪犯赵某豪,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2019年9月20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1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某豪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2026年4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9月10日止)。

    罪犯赵某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十万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某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