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43

    罪犯周某军,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大学专科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27日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023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某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2024年12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9日交付执行。

    罪犯周某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某军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