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78号

    罪犯朱某平,男,1961年9月16日出生,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0年7月15日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023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某平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整;犯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5年4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整。朱某平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苏10刑终1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5日交付执行。

    罪犯朱某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十五万元全部已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某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