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某平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629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78号
罪犯朱某平,男,1961年9月16日出生,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0年7月15日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023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某平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整;犯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5年4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整。朱某平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苏10刑终1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5日交付执行。
罪犯朱某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十五万元全部已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某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