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庄某前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80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88号
罪犯庄某前,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0年6月2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11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庄某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31年6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一百三十一万五千七百二十三元。庄某前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8月18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刑终2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庄某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一百三十一万五千七百二十三元已履行九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庄某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