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88

    罪犯庄某前,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0年6月2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11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庄某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212日起至2031年6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一百三十一万五千七百二十三。庄某前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8月18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刑终2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庄某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一百三十一万五千七百二十三元已履行九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庄某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