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10号

    罪犯陈某民,男,1992年6月7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1年3月30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81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5年1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一万七千元。罪犯陈某民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苏09刑终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5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某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月、2024年2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一万七千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民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