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87号

    罪犯崔某成,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江苏省阜宁县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一监区服刑。2008年8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缓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8年10月18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11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崔某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26年5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退赃退赔四十四万七千二百八十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9日交付执行。2022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0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14日止)。

罪犯崔某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退赃退赔四十四万七千二百八十元已履行603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某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