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21号

    罪犯邓某全,男,2000年4月7日出生,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人,大专肄业,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四监区服刑。

    2022年6月28日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18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邓某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9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邓某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某全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