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11号

    罪犯冯某旭,男,1995年6月3日生,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1年7月30日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081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冯某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29年3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执行。

    罪犯冯某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已履行二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某旭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