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12号

    罪犯耿某军,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三监区服刑。2011年9月2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9年2月26日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281刑初86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耿某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18年3月11日起至2028年6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退赃退赔五人共计五百一十六万八千五百四十一元。耿某军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苏12刑终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耿某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8月、2021年2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九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七万元、退赃退赔五人共计五百一十六万八千五百四十一元已履行二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耿某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