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耿某军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73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12号
罪犯耿某军,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三监区服刑。2011年9月2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9年2月26日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281刑初86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耿某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18年3月11日起至2028年6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退赃退赔五人共计五百一十六万八千五百四十一元。耿某军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苏12刑终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耿某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8月、2021年2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九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七万元、退赃退赔五人共计五百一十六万八千五百四十一元已履行二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耿某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