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88号

    罪犯龚某国,男,1997年6月16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81刑初119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龚某国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3年2月7日起至2025年1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16日交付执行。

    罪犯龚某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3月获得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某国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