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00

    罪犯管某,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2年5月31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111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管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2029年8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一万元。管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2022)苏11刑终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管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八十一万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管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