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22号

    罪犯郭某涣,男,1986年10月17日生,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四监区服刑。2012年3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2016年1月21日刑满释放。

    2021年11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02刑初46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郭某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5年4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2日交付执行。

    罪犯郭某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十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二十万元,已履行五万一千四百八十元三角。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某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