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13号

    罪犯胡某文,男,1990年5月19日生,江苏省连云港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0年8月31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402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胡某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9年10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19日交付执行。

罪犯胡某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已履行二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某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