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89号

    罪犯黄某,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江苏省海门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8年12月26日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684刑初46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18年1月4日起至2028年4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一百九十一万零九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0日交付执行。

    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0月、2020年4月、2020年10月、2021年4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十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一百九十一万零九百元已履行二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