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17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89号
罪犯黄某,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江苏省海门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8年12月26日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684刑初46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18年1月4日起至2028年4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一百九十一万零九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0日交付执行。
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0月、2020年4月、2020年10月、2021年4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十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一百九十一万零九百元已履行二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