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26号

    罪犯李某,男,1990年12月12日生,江苏省宜兴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四监区服刑。

    2020年10月26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282刑初120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2031年8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赃退赔九十八万三千五百四十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退赃退赔九十八万三千五百四十七元,已履行二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