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林某民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52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15号
罪犯林某民,男,1987年10月30日生,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8年6月20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302刑初90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林某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28年11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一百二十五万一千四百一十六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25日交付执行。2022年11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23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8年5月2日止)。
罪犯林某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一百二十五万一千四百一十六元已履行十七万九千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某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