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15号

    罪犯林某民,男,1987年10月30日生,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8年6月20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302刑初90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林某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28年11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一百二十五万一千四百一十六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25日交付执行。2022年11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23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8年5月2日止)。

    罪犯林某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一百二十五万一千四百一十六元已履行十七万九千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某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