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29号

    罪犯苗某阳,男,1986年10月15日生,江苏省东海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8年5月7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722刑初36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苗某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27年2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五千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7日交付执行。

罪犯苗某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10月、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十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十一万五千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已履行二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苗某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