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苗某阳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98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29号
罪犯苗某阳,男,1986年10月15日生,江苏省东海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8年5月7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722刑初36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苗某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27年2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五千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7日交付执行。
罪犯苗某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10月、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十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十一万五千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已履行二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苗某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