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30号

    罪犯彭某军,男,1987年11月18日生,江苏省射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7年7月31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924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彭某军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30年2月22日止)。彭某军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苏09刑终3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6日交付执行。2020年6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14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9年6月22日止)。

    罪犯彭某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7月、2020年12月、2021年6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某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