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某良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79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16号
罪犯彭某良,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湖北省嘉鱼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8年9月14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8)苏8602刑初8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彭某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29年10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29日交付执行。2022年11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23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9年3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罪犯彭某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某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