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16号

    罪犯彭某良,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湖北省嘉鱼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8年9月14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8)苏8602刑初8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彭某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29年10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29日交付执行。2022年11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23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9年3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罪犯彭某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某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