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涂某红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286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17号
罪犯涂某红,男,1969年2月7日生,湖北省仙桃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4年8月12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仙桃刑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涂某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8年12月21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183刑初49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涂某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连同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2025年8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多人共计十八万六千五百六十六元四角。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5日交付执行。
罪犯涂某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9月、2020年3月、2020年9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十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多人共计十八万六千五百六十六元四角已履行二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涂某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