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17号

    罪犯涂某红,男,1969年2月7日生,湖北省仙桃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4年8月12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仙桃刑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涂某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8年12月21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183刑初49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涂某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连同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2025年8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多人共计十八万六千五百六十六元四角。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5日交付执行。

    罪犯涂某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9月、2020年3月、2020年9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十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多人共计十八万六千五百六十六元四角已履行二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涂某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