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03

    罪犯汪某建,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江苏省如东县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2年8月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汪某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2024年12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汪某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万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某建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