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32号

    罪犯王某刚,男,1967年10月29日生,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四监区服刑。2001年8月9日因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1月20日刑满释放。

    2017年12月8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402刑初48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30年3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26日交付执行。后又因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81刑初370号刑事判决加刑,以罪犯王某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与原犯诈骗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37年3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五万元。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王某刚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4月12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刑终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0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百二十五万元,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已履行二万元。鉴于该犯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