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33号

    罪犯魏某双,男,1994年5月14日生,黑龙江省木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四监区服刑。

    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211刑初43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魏某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31年10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魏某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六十万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已履行二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某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